現將《梅河口市供熱經營企業準入和退出實施細則》(梅政發〔2022〕 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根據省住建廳《關于建立供熱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的指導意見》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組織起草了《梅河口市供熱經營企業準入和退出實施細則》,并向有關部門和企業、街道(社區)、律師以及群眾公開征求意見,對有關方提出的合理意見予以采納。經過修改完善,達成一致。嚴格履行了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集體討論、法律咨詢以及合法性審查等程序。市政府召開專題會議,會同市編辦、市發改局、市人社局等重點部門,專題研究《實施細則》起草制定情況,就文件相關內容進行最后確認。2022年*月*日,《實施細則》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7章25條,一是明確出臺的依據、制定的目的、適用的范圍以及供熱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的職責。二是規定發放《供熱經營許可證》要求、取得供熱經營許可應具備的條件。三是規定了供熱企業退出供熱市場的條件,違反規定時應采取的措施,供熱企業發生轉讓和出租辦理的流程。四是明確職責分工、建立應急隊伍、設立應急專項資金;市供熱主管部門履行應急接管的有關權利和程序;被接管企業和應急接管企業應當履行的權利和義務。五是規定了資產處置的方式、評估范圍、評估的原則和以及價格發生爭議處置的具體辦法和程序要求。六是明確了相關工作流程和要求。七是明確了其他規定。
三、特色亮點
優化資源、整合企業,供熱保障更加有力。推動優質資源資本向基礎設施、服務民生集中,整合供熱企業,實行標準化管理,為全市供熱安全運行提供最大保障。改善了我市的供熱環境,提升了供熱質量,規范了供熱服務流程。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梅河口市供熱經營企業準入和退出實施細則的通知
梅河口市供熱經營企業準入和退出實施細則
(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供熱經營企業準入和退出供熱市場行為,保障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提高供熱質量,促進我市供熱事業的健康發展,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立供熱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的指導意見》、《梅河口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梅河口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單位,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城市供熱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供熱主管部門),負責供熱經營企業準入和退出市場的管理工作。市發展和改革局、市審計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財政局、市政務服務和數字化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保護局、市應急管理局、市信訪局以及各街道辦事處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供熱經營許可
第四條 市供熱主管部門依法審核、發放《經營許可證》,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結。經審查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五條 取得供熱經營許可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穩定、安全的熱源。(1)供熱經營企業自有熱源應符合本市《城鎮供熱專項規劃》要求,現狀供熱能力滿足當期用熱需求,規劃供熱能力滿足規劃范圍內用熱需求。熱源設備應滿足國家節能、環保有關規定。(2)從熱源廠購熱經營的供熱經營企業,應具備與熱源廠或熱源廠的熱經營單位簽訂的長期戰略合作協議及年度購熱合同。熱源廠供熱能力和購熱合同額均應滿足用熱負荷需求。(3)清潔能源供熱經營企業應具備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有資質的項目評審機構評審結果,經市級以上專家組的項目論證通過意見,保障項目可持續穩定運行。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企業自有資金、獲得相關金融機構授信及合法合規投資機構給予企業投資等,能夠保證企業投資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開展。
(三)有健全的服務管理和安全生產制度。(1)依照《城鎮供熱企業運行管理評價標準》,建立具體的服務標準和服務規范。(2)設置職能明確的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四)有具備相應從業資格的供熱技術、安全管理人員。技術(安全)副經理不少于1人,暖通工程師不少于1人/100萬平方米;電氣工程師不少于1人/200萬平方米;專職安全員不少于1人/200萬平方米,其他運行、維修、管理人員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企業營業執照明確的生產經營范圍有與供熱經營相關內容,且在有效期內等。
第三章 退出供熱市場的條件
第六條 供熱經營企業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供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調減其供熱區域直至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
(一)擅自轉讓、出租供熱經營項目;
(二)擅自將運行的主要供熱設施變賣;
(三)擅自停業、歇業、棄管;
(四)擅自轉讓、移交、接管供熱設施、供熱區域;
(五)對供熱設施不履行養護、維修和更新改造義務;
(六)供熱設施不符合環保、節能、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
(七)供熱經營企業在定期考核中,存在供熱質量不達標,用戶投訴量大,對存在的問題長期不予解決,嚴重影響公共利益情形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供熱經營企業發生轉讓、出租供熱經營項目的,受讓方或租賃方需按照本細則有關規定辦理《供熱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實施轉讓、出租。
第四章 退出市場的應急處置
第八條 市供熱主管部門應建立供熱經營企業退出應急管理機制,編制應急預案,保障供熱區域內熱用戶安全、穩定用熱。預案中應明確分工,建立應急接管隊伍,設立應急專項資金,??顚S?。
第九條 發生供熱經營企業符合供熱退出條件的,市供熱主管部門責令整改無效的,應當聽取被接管供熱經營企業的陳述申辯,并在供熱范圍內公告。經市政府批準,市供熱主管部門委托符合條件的供熱經營企業應急接管。市供熱主管部門為接管供熱經營企業核發應急接管期間所接管供熱區域的供熱許可認定證明。同時,對被接管供熱經營企業依法依規吊銷《供熱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 應急接管過程中,市公安、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屬地街道(社區)等部門配合市供熱主管部門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供熱企業設備、資產進行登記、公證、保全。被接管供熱經營企業必須配合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被接管供熱經營企業應當與應急接管供熱經營企業辦理移交供熱設施及技術資料、圖紙檔案、熱用戶資料、熱費等事項。被接管供熱經營企業不得妨礙應急接管供熱經營企業的供熱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 應急接管供熱經營企業負責應急接管期間的熱費收繳、運營管理、供熱設施維護維修等工作。首個應急接管期為1年,如果原供熱經營企業應急接管期結束前2個月仍不具備供熱經營條件,可經市政府批準后,繼續實施應急接管,直至原供熱經營企業具備供熱經營條件,或新的具備經營條件的供熱經營企業正式經營該區域供熱。應急接管期間要單獨記賬,獨立核算。應急接管期間所發生的利潤或虧損由原供熱經營企業所得或承擔。同時,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確保供熱工作安全穩定運行。
第十三條 應急接管前原供熱經營企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資產查封、抵押等一切經濟糾紛,均由原供熱經營企業自行承擔,與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應急接管供熱經營企業無關。
第五章 退出市場的資產處置
第十四條 采取對與供熱有關的實物資產進行評估作價再扣減經營期間累計收取的供熱管網配套費用以及獲得的用于固定資產投入的補貼的方式進行資產處置。
第十五條 資產評估的范圍為生產經營用的房屋及附屬物、出讓取得的土地、鍋爐及輔機等其他設備設施;供熱建筑規劃紅線外有證據證明原供熱經營企業出資建設的一次供熱管網、熱力站房屋以及設備。以上實物資產要產權清晰,沒有產權糾紛和爭議。供熱建筑規劃紅線內的換熱站、設備以及二次供熱管網不在資產評估范圍。
第十六條 經市政府授權市供熱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對退出供熱經營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委托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和律師事務所,依據市場實際情況,做出資產評估和審計報告。資產評估應秉持依法、公正、公開的原則,由具備相應等級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對原評估結果不服的,由原評估機構進行復估,對復估結果不服的到設區的市級以上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七條 市供熱主管部門提供兩家以上具有相應等級資質評估機構,在公證處的監督下,采取搖號或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發生的評估、審計等費用由最終的接收供熱經營企業承擔。
第六章 退出市場的資產移交
第十八條 經資產評估單位評估后,項目資產作為標底,依法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符合條件的供熱經營企業接收供熱區域。如果沒有供熱經營企業投標,為了保障供熱安全運行,由市政府指定國有性質供熱經營企業接收供熱區域。
第十九條 扣除因原熱經營企業拒不配合引發的損失和應急接管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后的中標資金或評估結果,支付給原供熱經營企業作為資產收購資金。
第二十條 支付收購資金后,由市供熱主管部門組織應急接管供熱經營企業與中標企業或政府指定供熱經營企業進行資產移交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在執行過程中,要嚴格掌握供熱市場準入和退出管理工作標準,認真組織實施。對搞弄虛作假、謊報瞞報的,一經查實,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處于應急接管階段尚未進行資產處置的供熱經營企業適用本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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